芹苴市税务局2025年9月29日发布的第2909/CTH-QLDN1号公函,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文件,阐述了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法和第181/2025/ND-CP号法令,进项增值税退税的条件。该公函重点强调了第15条第9款c项的规定: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确保卖方已按时申报并缴纳与发票相关的增值税。该规定改变了各方的责任,迫使会计师和审计师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审查,并审查整个退税流程,以避免文件被拒的风险。
这项新规自2025年7月纳税年度或2025年第三季度起生效(依据第181/2025/ND-CP号法令第39条第3款),将直接影响所有进项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的现金流和税务合规。未能充分理解并正确执行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函,将导致税务机关拒绝退税或延迟退税,造成严重的资金滞留。请阅读以下深入分析,以充分了解保留抵扣权的机制以及执行这项重要官方通函的详细说明。
与第2909/CTH-QLDN1号官方电报相关的法律依据
鉴于税法发生重大变化,芹苴市税务局发布了第2909/CTH-QLDN1号公函,明确新规的适用范围。第2909/CTH-QLDN1号公函的核心法律依据详见下表:
| 法律文件 | 核心术语 | 官方通告2909中的指示 |
| 增值税法 调整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款、第十款) | 关于退税案件、档案条件,特别是检查卖方纳税义务的责任的指导(第 9 条,c 点)。 |
| 第181/2025/ND-CP号法令 | 第37条第3款和第39条第3款 | 详细规定了该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新的退税条件的实施时间和时间表。 |
掌握这些文件是企业清楚地了解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函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先决条件。
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告的主要内容
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电文着重澄清了三个主要内容,从而对管理流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增值税退税 输入:
退税的基本条件
企业只有完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有资格获得退税:
- 属于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退税情形(例如:累计 12 个月或投资项目)。
- 满足增值税法第 9 条、第 10 条和第 15 条关于记录和文件的条件,包括卖方已履行纳税义务的要求。
有责任确保卖方已缴纳税款
这是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函想要强调的最重要一点。根据增值税法第15条第9款c项:
- 如果卖方未完整提交相应纳税期的增值税申报表。
- 如果卖方仍欠缴相应纳税期的增值税。

那么,企业(买方)将无法获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退税。第2909/CTH-QLDN1号官方函件确认,该规定将部分税务合规性核查责任转移给了申请退税的企业。
替代性退税扣除机制
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函还明确了保护企业利益的机制:如果增值税金额因卖方过错而未退还,但仍符合增值税法第 14 条规定的扣除条件,则企业仍可将该税款结转至下一期扣除。
根据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告的重要说明
为最大限度降低退税被拒或延迟的风险,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函建议采取以下实用措施:
现金流风险和财务后果
因合伙人过错导致退税被拒,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虽然税款可以抵扣,但收回拖欠税款的时间将会延长,给财务计划带来压力。企业需要按照第2909/CTH-QLDN1号官方函件的精神来管理这一风险。
核查合作伙伴信息时务必格外谨慎。
第2909/CTH-QLDN1号官方函要求企业加强对合作伙伴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情况的尽职调查。具体而言,企业在进行大额交易或提交退税申请前,应要求合作伙伴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已履行申报和缴纳相关发票增值税的义务。
选择正确的纳税期
确定申请时间的复杂性是第2909/CTH-QLDN1号官方函件的一个关键要点。退税申请材料必须根据发票的纳税期,按照旧法规或新法规进行分类和申请。
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告的申请时间
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函强调的重点是新退税条件规定的生效时间:
决策时间表(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第 39 条第 3 款)
关于卖方纳税义务的新规定仅适用于:
- 2025 年 7 月起为纳税计算期(适用于按月申报的企业)。
- 2025 年第三季度起为纳税计算期(适用于按季度申报的企业)。

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信函帮助企业明确区分:上述时间范围之前的纳税期(例如,2025 年第一季度或 2025 年第二季度的纳税期)的退税档案将继续按照旧规定进行处理。
累计退税档案的实际应用
对于累计退税申请或涉及多个时期发票的投资项目,企业需要将2025年7月之前和之后的发票分开,以便正确适用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函的规定,避免因适用错误导致整个退税申请被拒。
根据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告,有权扣除增值税。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企业不符合退税条件,则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函件可确保企业的扣除权利。
替代扣除机制
如果进项增值税金额没有立即退还,但企业仍然符合增值税法第 1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2000 万越南盾以上的交易的合法发票和非现金支付凭证),则该税款金额仍将被保留。
官方信函第 2909/CTH-QLDN1 号确认,该税款将结转至下一个申报期以进行进一步扣除,从而有助于减少未来的纳税义务。
根据官方通函第2909/CTH-QLDN1号对两种机制进行比较
财务策略的选择必须基于仔细考虑,并从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公报的分析中得出。
| 标准 | 增值税退税(依据新法律及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告) | 进项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法第14条) |
| 目标 | 现金流恢复。 | 降低税负。 |
| 必要条件(新增) | 卖方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 合法发票,无现金支付。 |
| 现金流风险 | 高(易受因合作伙伴失误而导致的拒绝/延迟)。 | 低(仅缓慢恢复)。 |
| 最优解 | 根据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告,如果存在退税被拒的风险,则立即改为扣除。 | 确保发票符合第 14 条规定的扣除条件;全程跟踪增值税申报,将未退还的税款金额结转到下一期,避免申请被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告驳回的风险。 |
企业申请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告的说明
为了积极适应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告中的新规定,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流程来管理合作伙伴风险和退税记录。
建立合作伙伴审查流程
在增值税退税规定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企业需要在交易前主动核查合作伙伴,以避免退税被拒。税务机关在第2909/CTH-QLDN1号官方函中也提及了这一内容,并警告称,如果卖方延迟或未缴纳相应期间的增值税,则可能存在风险。因此,建立合作伙伴尽职调查流程有助于企业确保文件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依法保障退税权利。
- 检查运营状态:确保合作伙伴不是高风险企业或税号被锁定的企业。
- 要求书面确认:对于大额交易,要求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已履行申报和缴纳相应税期增值税的义务,如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函件中所述。
退税文件管理
增值税退税申报资料管理在增值税退税申请流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根据第2909/CTH-QLDN1号官方函收紧卖方核查要求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额计算周期核查每一笔进项发票,确保所有单据完全符合退税条件。如有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发票,必须及时在申报表中进行调整,以避免出错并降低退税后审计的风险。

- 按纳税期对进项税发票进行分类。自2025年7月起,退税申请文件中每张发票均须附有卖方的合规性证明。
- 如果根据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告的条件拒绝退还不可退还的税款,则使用增值税申报表(表格 01/GTGT)将不可退还的税款金额转移到“下一期间剩余待扣除的增值税”部分。
如何处理被拒退税的情况
如果税务机关因卖方未按照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函缴纳税款而拒绝退税,则企业需要:
- 从退税文件中移除相应的进项税额。
- 立即将该税款转为扣除项,以维护您的权益。
- 与卖家合作,要求他们履行纳税义务(如适用)。
根据相关规定应用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告的益处
遵守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告中的详细指示,可带来许多实际好处:
- 现金流保障:主动控制供应商风险有助于企业避免延误或退税被拒,从而保护经营现金流。
- 加强税务合规:掌握第2909/CTH-QLDN1号官方通函有助于企业始终如一、有效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降低因退税文件错误而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 优化福利:根据第 2909/CTH-QLDN1 号官方通告的指示,在必要时及时将退税金额转换为扣除额,确保不错过任何经济利益。
- 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新规建立了一种交叉自我监控机制,迫使企业与税务合规性高的合作伙伴建立业务关系。
总结
芹苴市税务局第2909/CTH-QLDN1号公函重新界定了企业在增值税退税周期中的责任。严格遵守卖方履行纳税义务的各项条件,并确定适用新规的最佳时机(自2025年7月起或2025年第三季度起),是确保现金流和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因素。根据第2909/CTH-QLDN1号公函的详细指导,企业可以主动管理风险并保护其抵扣权益。
企业不应将第2909/CTH-QLDN1号公函仅仅视为一份行政文件,而应将其视为进项税管理的战略指导。这一变化要求企业具备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包括文件评估、合作伙伴审核以及灵活运用两种退税和抵扣机制。成功应用第2909/CTH-QLDN1号公函中的各项规定,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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